一、民事訴訟中司法筆跡鑑定的機構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中,司法筆跡鑑定機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一)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二)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三)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四)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五)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做筆跡鑑定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檔案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檔案)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爲檢材。
(二)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爲樣本比對材料。
四、筆跡鑑定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二)獨立原則:科學技術的特殊性和鑑定結論的證據要求決定了司法鑑定的獨立性原則;
(三)客觀原則:司法鑑定的客觀性是鑑定的生命,其根本要求是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和全面性;
(四)公正原則:司法鑑定中的公正原則是訴訟活動追求的目標之一,是司法鑑定結論和活動的服務對象。
司法鑑定意見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是可以作爲證據材料使用的,在需要做筆跡鑑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都是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的,如果法院指定鑑定機構做鑑定,鑑定時間可以由法院和鑑定機構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