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辦案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申訴辦案期限規定是什麼?

刑事申訴辦案期限規定是什麼?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刑事申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相關的法律中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至於申訴立案得具備什麼條件的問題,不應過於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爲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爲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爲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爲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爲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賦予了公民可以對刑事案件的結果提起申訴的權利,並且對於可以提起申訴的情況以及適用的時效規定都是有着明確的條款進行約束的。最遲一般是不能超過兩年的時間提起申訴,否則法院是有權對於申訴的請求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