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無罪辯護的情形包括什麼?

無罪辯護幾種情形是:明顯無罪的案件、可能無罪的案件、罪與非罪之間的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案件等,對於上述這些情況,都是辯護人在做無罪辯護時需要說明的要點,具體情況結合實際案件而定。

走私無罪辯護的情形包括什麼?

1、明顯無罪的案件,全程無罪辯護

明顯無罪的案件,應該“自始至終”堅持“無罪辯護”。刑事辯護律師接受案件後,透過與嫌疑人或被告人溝通對話並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很容易對那些缺乏犯罪構成要件或存在關鍵證據硬傷的案件得出“明顯無罪”的初步證據,此時就應該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向辦案機關提出“不構成犯罪”,要求無罪釋放。在“審前辯護”中,這種“明顯無罪”的案件最容易被“有效攔截”。即使“攔截失敗”,辯護律師也應該“堂堂正正”堅持“無罪辯護”立場。此時的任何退讓,都容易被辦案機關特別是法院以被告人認罪爲由做出有罪判決。

2、可能無罪的案件,審前無罪辯護

可能無罪的案件,往往是辯護律師從證據與法理出發認爲有無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做出有罪判決。對於這一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堅持“審前無罪辯護”,一方面督促辦案機關更詳細舉證,另一方面對案件疑點全面闡釋。這種“審前無罪辯護”很容易在辦案機關“有罪舉證”不能時爭取到審前“無罪釋放”,也爲庭審中的辯護提供材料。此時律師堅持“審前無罪辯護”也就使得辦案機關不敢有絲毫鬆懈,辦案機關都會重視“無罪辯護”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高度穩定,自始至終堅持“無罪”立場,“可能無罪”的疑點就會被擴大與放大,便於辯護律師從中尋找到證據漏洞,甚至從“證據瑕疵”升格爲“證據硬傷”。

3、罪與非罪之間的案件,可以無罪辯護

罪與非罪之間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選擇“無罪辯護”,也可以用“無罪辯護”爭取“輕罪判決”。如果存在受害人,則可以考慮被告人認罪,律師作無罪辯護——被告人的認罪是“態度”是情理,律師的無罪辯護是“證據”是法理。許多案件要麼“無罪”要麼“重罪”,此時律師堅持“無罪辯護”也就增加了公訴機關的舉證責任,便於法院全面審查相關證據,“罪與非罪之間”更加審慎。

4、法律適用問題案件,堅持無罪辯護

有些案件“事實清楚”控辯雙方沒有多少爭議,但對於法律適用存在有罪無罪的巨大分歧,則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無罪辯護。我國刑法往往沒有對罪刑“下定義”,這就使得許多罪刑僅僅是“描述性”規定,這既導致“口袋罪”的大量氾濫也導致嚴格的“罪刑法定”容易推翻有罪指控。能夠解釋刑法條文的嚴格意義上講只有法律解釋,但我國“兩高”司法解釋也獲得了這種“解釋權”,也就意味着只要沒有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某一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就可以爭取無罪辯護,“生活習慣”不是“有罪解釋”的淵源。

在辯護人爲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的過程中,應當注重方式方法,特別是在向司法機關提交辯護意見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存在上述這些情況的,是可以進行無罪辯護的,並需要對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我國的法律法規雖然是嚴厲的打擊一切違法犯罪的行爲的,但是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也是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辯護權益的,所以在案件審理中,也是允許辯護人爲被告人辯護的,但是辯護也是要做到有理有據的,不能隨意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