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論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的區別?

一、怎麼論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的區別?

怎麼論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的區別?

這兩者的區別如下:

1、動機不同:尋釁滋事基於打人取樂發泄或者彰顯威風、無端尋釁之動機;故意傷害往往產生於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爲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的行爲對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傷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係人。

3、承擔責任的年紀不同:尋釁滋事罪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已滿十六週歲,而故意傷害他人如果構成重傷,則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爲年滿十四周歲。

從兩種犯罪的行爲特徵上看,故意傷害罪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不法行爲,並對特定人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而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犯罪分子往往是爲了尋求精神上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從結果上來看,構成故意傷害罪是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爲構成要件,而尋釁滋事罪並不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爲構成要件。

二、故意傷害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如果對他人的身體造成了輕傷及以上的傷害那麼就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可以進行立案偵查,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果只是造成了輕微傷,公安機構並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害人如果有證據的話,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具體的判定需要有醫學鑑定。

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在具體案件的判決中,將綜合考慮故意傷害案件的具體情節,包括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手段是否殘忍,是否具有自首等情節進行最終判決。

這兩者罪名的犯罪構成是不同的,存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導致受害者輕傷及以上的,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立案,追究相應的責任,若只是造成了輕微傷,得到了受害者的諒解,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傷人者進行治安處罰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