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是否承擔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將債務轉給他人的責任

擔保人是否承擔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將債務轉給他人的責任
擔保人是否承擔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將債務轉給他人的責任
在擔保關係中,只要債務人不變的,擔保繼續有效。但是,如果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爲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對新的債務人可能一無所知。設立擔保物權雖主要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但也要照顧到擔保人的利益,特別是當擔保人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