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將無力償還的債務人的債務轉讓給他人嗎?

債權和債務是相互存在的,二者密不可分。其中債權人就是擁有財產並把財產借於另一方。而另一方也就是需要承擔債務的債務人。但是有些債權人會遇到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情況,那麼爲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可將無力償還的債務人的債務轉讓給他人嗎?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債權人可將無力償還的債務人的債務轉讓給他人嗎?

一、債權人可將無力償還的債務人轉讓給他人嗎?

可以是三方當事人之間重新簽訂欠條,也可以是債權人給債務人一個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書要寫明債權人、受讓人以及債權的相關資訊。 兩種方式都是可以的,是合法有效的。在債權轉讓的時候,不需要考慮債務人的觀感,因爲債權轉讓只需要對債務人通知到,就發生法律效力了,不需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

二、什麼是債權人?

債權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爲特定行爲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準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爲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爲債務人。

三、什麼是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義務。

綜上可知,透過與債務人簽訂債權轉讓通知書或者直接與將要被轉讓債務的第三方重新簽訂條約的方式。債權人可將無力償還的債務人的債務轉讓給第三方。並且在債務的轉讓過程中並不需要得到債務人的同意。只要到時通知債務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