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擅自將債權抵償給其債權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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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擅自將債權抵償給其債權人可以嗎

債權的轉讓在平時都十分的常見,許多時候債權人可以透過合同將自己和債務人的債務關係轉接到另一個人的身上。有時候債務人可能想要把自己的債權抵償給自己的債權人,這樣合不合法?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解答債務人擅自將債權抵償給其債權人的問題。

一、債務人擅自將債權抵償給其債權人

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爲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二、債權轉讓的類型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爲以下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採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爲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透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爲。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爲,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佔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爲。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三、權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爲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透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爲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爲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纔能有效:

債權轉讓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爲轉讓人,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爲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爲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爲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爲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債務人擅自將債權抵償給其債權人”問題的回答。債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不過首先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比如需要是可以轉讓的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具體要求不可以轉讓。而且,就算轉讓也必須要通知債務人,不然轉讓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