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條件是哪些

一、債權人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條件是哪些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爲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爲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預付方(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爲特定行爲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準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爲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爲債務人。

二、債務人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三、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條件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經保證人同意,其轉讓債務的行爲依然成立,只是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而已。擔保法司法解釋29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講述的關於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條件。綜上所述,如果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才能那個進行轉讓,否則在保證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那麼保證人是不會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濰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