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佔能否行政拘留
職務侵佔不構成犯罪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對違法人員可以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二、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對於職務侵佔罪的認定可以從其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即行爲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
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公私財產,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屬於治安違法行爲,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處行政拘留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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