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構成什麼罪
根據我國《刑法》385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刑法還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罪論處。這種行爲雖然不是典型的受賄行爲,但其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或者身份,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非法佔有不應據爲己有的財物,其危害是很大的,所以法律規定對這種行爲以受賄罪論處
二、受賄罪該怎麼處罰
《刑法》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的刑罰的規定處罰,即:
(一)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於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對索賄的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構成什麼罪”的解答,無論是被動收受他人財物還是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都是屬於受賄,對於這些受賄者就應該給予最嚴厲的懲處,警示後人,端正不良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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