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造成受害人輕微傷能立案嗎

搶劫造成受害人輕微傷能立案嗎

一、搶劫造成受害人輕微傷能立案嗎?

可以立案,搶劫罪是行爲犯,只要實施了搶劫行爲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傷程度是法院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造成受害人輕微傷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賠償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搶劫造成受害人輕微傷提起公訴後審理流程有哪些?

1、開庭。

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是否公開審判;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透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覈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覈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

如果在搶劫過程中造成受害人輕微傷,這是法院從重處罰的參考依據,除此之外,法院還要綜合考慮其他的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搶劫的手段,搶劫的數額,搶劫場所等,如果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是可以判處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