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衆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佔用土地罪怎麼判刑?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土地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是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2、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

4、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的行爲。

非法佔用土地達到犯罪的標準會構成非法佔用土地罪,需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涉案情節嚴重的情況,判3~7年有期徒刑。這項罪名在主觀方面要存在故意的犯罪行爲,過失行爲不構成此罪,犯罪的主體屬於特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