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的定罪是:行爲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而收買的構成該罪。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構成該罪,還有其他犯罪行爲的,根據法律具體規定定罪處罰。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有哪些

1、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並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爲人未強行阻礙。

2、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裏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爲人沒有強行阻攔。

3、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爲“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我國,行爲人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爲,並且構成刑事犯罪的條件,那麼需要依法處罰。但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後沒有阻礙其回到原來的居住地址,或者是沒有阻礙對其解救,那麼也是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具體如何處罰,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