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證據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一、自訴案件證據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自訴案件證據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自訴案件證據的收集方式可以自行的收集,或者是有一些不方便自行收集的話,那麼就向法院來申請法院進行收集,因爲特殊類型的案件的話,通常情況下是需要由當事人自己來從事一些具體行爲的,比如說證據的收集和提交等。《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該條規定,自訴案件有4種處理方式:

1、調解。

2、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訴。

4、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審理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爲這類案件原屬公訴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

二、自訴案件的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爲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的172條對於自訴類型的案件做出了一些明確的規定,而自訴類型的案件的話,是可以和解也可以進行訴訟的撤回的,畢竟這類型的案件的話,通常情況下情節都比較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