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實踐的規定,原告在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時,須提供的一般證明、證據。
1、自訴原被告的身份資訊,主要包括有關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資訊的身份材料,比如身份證、工作證、戶口薄等;
2、所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並說明來源;有證人的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單位名稱及與原、被告的關係;
3、所訴案件自行協商的協議,或單位、居委會、公安、檢察部門處理的情況等材料;
4、委託代理人訴訟的,應提交委託書,委託書須寫明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
5、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入起訴時,應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證明(有關單位證明或人民法院對指定監護人的決定書等);
6、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證明(人民法院宣告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判決書,司法鑑定、精神病的診斷證明或病歷卡);
7、有附帶民事訴訟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訴的規定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