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5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其中並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實踐中,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會監視居住。而通常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不過,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在監視居住期間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等情形。
透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監視居住遵守什麼規定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透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爲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爲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