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輕微撞人逃逸怎麼處罰

機動車輕微撞人逃逸怎麼處罰

要是發生事故但僅僅是輕微撞人的話,此時不管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其他的責任,往往都是比較輕的,完全沒有逃逸的必要。然而是逃逸了之後,還會讓自己受到的處罰更重。那一般輕微撞人逃逸怎麼處罰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機動車輕微撞人逃逸怎麼處罰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扣12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肇事逃逸由誰賠償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三、肇事逃逸後保險公司能否賠償受害人

交通肇事逃逸作爲一種對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危害性極強的行爲,既爲倫理道德所排斥,又爲法律法規所禁止,保險公司亦普遍透過設定責任免除條款的方式對此行爲予以否定評價。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部分司法裁判機關援引保險法十八條之規定,即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而判決該條款無效,這種因保險人的輕微過錯而判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從而使違法行爲人獲得巨大利益的做法客觀上起到了對肇事逃逸行爲的保護和縱容的效果。加之部分媒體不負責任的片面報導,使社會大衆誤以爲肇事逃逸亦可獲得保險保障,此類判決與報導已成爲該違法行爲氾濫的誘因之一,其社會影響是相當惡劣的。筆者認爲,審判機關應當從保險法十八條之立法目的實現角度來把握對肇事逃逸等公知公序性質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審查尺度,從而使裁判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因此即使給予肇事者的處罰,往往也是交通行政方面的,包括罰款、扣分等等。不過此時也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因此除了受到處罰外,還需要對傷者做出民事賠償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