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是指只能獨立使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二個以上主刑。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一) 管制;(二) 拘役;(三) 有期徒刑;(四) 無期徒刑;(五) 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 罰金;(二) 剝奪政治權利;(三) 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