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主觀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主觀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主觀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爲人的犯罪動機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

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爲方式具體規定爲: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客體特徵是什麼?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爲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則存在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爲,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爲,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爲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裏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在我國《刑法》第293條當中是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說尋釁滋事罪的客體要件就是侵害社會秩序。這裏的社會秩序是指公共場所的秩序,比如說在公共場所內隨意的毆打他人的話,將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