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中包括了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不過卻沒有一個罪名在這四個方面的內容都是完全一樣的,否則的話也就不好區分不同的犯罪了。針對尋釁滋事罪來說,大家知道法律中關於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是在如何規定的嗎?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
(一)罪與非罪
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爲,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考察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
(二)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衆;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衆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衆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二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三)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爲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搶劫罪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
2、犯罪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爲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爲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犯罪動機多樣。
在對尋釁滋事行爲進行認定的時候,其實就離不開對客觀方面的認定,法律中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要求是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如果你在閱讀了上文之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再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