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期間逃跑是否構成脫逃罪
脫逃罪的犯罪主體是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監察留置對象只是被調查人員,不屬於犯罪嫌疑人,所以留置期間逃跑,不會構成脫逃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爲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定、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留置期間的期限
1、普通時間。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2、延長時間。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3、延長鬚報上級批准。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
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留置人員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要看被留置人員是否屬於脫逃罪的犯罪對象。
而脫逃罪的犯罪對象是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所以留置人員不會構成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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