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幾天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幾天?
“在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間,即刑事律師熟知的黃金37天。這是因爲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正是37天,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必須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一旦檢察機關在37天內批准逮捕,就說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均認爲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很高。”
二、取保候審都有哪些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根據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還有就是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越早辦理是最合適的,取保候審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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