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屆滿後監視居住變更爲取保候審是否合理

一、期限屆滿後監視居住變更爲取保候審是否合理?

期限屆滿後監視居住變更爲取保候審是否合理

期限屆滿後監視居住變更爲取保候審是合理的,根據規定,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有哪些?

1、期限不同

監視居住: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2、是否可以申請不同

監視居住:不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律師。

3、執行地點不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4、違反規定的後果不同

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刑期。

總的來說,辦案部門將監視居住變更成取保候審並不違法,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比較少見,監視居住的期限長達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經過調查確認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一般都會解除相關強制措施,確認構成犯罪的,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逮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