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嗎

一、未成年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嗎?

未成年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嗎

未成年犯罪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未成年犯罪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爲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未成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低於18週歲的自然人都屬於未成年人,可是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肯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14週歲到16週歲,要爲個別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對未成年人犯罪肯定會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