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處的適用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定罪免處的適用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對於未成年進行刑事處罰的時候會有一定的相關政策。這也是屬於對未成年人的一種保護措施。除此之外,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也有很多的人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進行定罪免處。那麼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定罪免處的適用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一、定罪免處的適用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1、行爲人的行爲必須已經構成犯罪,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條件。行爲如果不構成犯罪,當然談不上刑罰處罰問題,更談不上免刑。同時,這也是免刑制度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分水嶺,即免刑與無罪的區別關鍵點。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可見它是指行爲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罰。而免刑制度是行爲人有罪,只因爲某種特殊情況即免刑情節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罰,他們之間存在本質區別。

2、犯罪情節輕微,是免刑制度適用的本質條件。所謂“犯罪情節輕微”是指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有具備這一實質條件纔可考慮免除刑罰的適用。如果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或者罪犯的主觀惡性較大則不能適用免除處罰。這裏的“犯罪情節”應作廣義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即包括了刑法所規定的10種具體的免刑情節。有的學者認爲這裏的犯罪情節並不包括各種具體的免刑情節,而是指犯罪的酌定情節,這顯然有違於立法精神。在此須指出的是,犯罪情節輕微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中所指的“情節顯著輕微”,不僅存在量的差別,而且還有質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時務必區分清楚。至於什麼情況是“情節顯著輕微”,什麼情況是“情節輕微”,則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全面考慮,然後加以確定。

二、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其基本特徵是:1、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犯罪過程包括犯罪的預備和着手實施犯罪兩個階段。犯罪已經完成,結果已經發生,則不存在犯罪中止問題。2、犯罪中止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放棄犯罪,即行爲人在客觀上本可以繼續實行犯罪,但主觀上放棄犯罪行爲的實施。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指犯罪行爲已經實行終了,但尚未發生犯罪結果,而行爲人積極、主動採取措施,有效的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3、犯罪中止必須是本次犯罪行爲的徹底終止。所謂“徹底終止”,是指犯罪分子在思想上完全放棄本次犯罪的原有意圖或追求,在行爲上徹底停止了犯罪的繼續。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定罪免除最本質的適用條件就是必須是犯罪的情節比較輕微。其次就是定罪棉處,他必須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已經構成了犯罪,這樣纔可以進行免處。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