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適應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因爲合同他受到雙方主體,所以它存在着抗辯的權利,其中就包括不安抗辯權,當然不安抗辯權有一定的適應條件,那麼,不安抗辯權的適應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因爲同一個雙務合同,而互相承擔一定的債務,並且這種合同是異時履行的。

不安抗辯權的適應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不安抗辯權的適應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有限制。

我國《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雖然《合同法》第68條並沒有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那樣將“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爲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且可適用於各類雙務合同。這不同於法國只將不安抗辯權限於買賣契約,而與德國法的規定相同。此外,不安抗辯權作爲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這兩項債務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同時,雙務合同必須是有效的,如果雙務合同無效,該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均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也就沒有任何基礎和依據。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必須屬於異時履行。即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履行,不在同一時間,一個在先,一個在後,這種異時履行是適用不安抗辯權的先決條件,而且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事先特別約定。

(三)行使期間爲合同生效後至先履行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方對後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辯,如果自己一方已經履行完畢,對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應是違約責任的追究權;如果對方已經履行完畢,則合同關係消滅,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辯權的問題了。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特徵有哪些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着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爲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爲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裏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4、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哪些情形下不安抗辯權消滅

(1)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所謂“合理期限”,應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屆至的期間,即通常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後履行方仍未履行義務,則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爲履行提供了擔保。如果後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時即爲履行提供擔保的,構成不安抗辯權不發生的事由,因爲此時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後履行方在對方中止履行後,能夠對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的,中止履行方應恢復履行。

根據我國合同法律的規定,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包括雙方當事人確實因爲同一個雙務合同而導致相互承擔一定的義務,並且行使之前有證據證明後履行的一方,喪失了可能會履行合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