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前科的人可以更改名字。變更姓名的有關規定: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覈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爲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會公衆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變更收養關係的;
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民法通則》
第99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