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期間過失犯罪怎麼處理?

死緩期間過失犯罪怎麼處理?

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現在許多國家對取消了死刑,我國也逐漸在減少死刑的處罰,不是必須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會適用緩刑,那麼死緩期間過失犯罪怎麼處理?本站小編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死緩期間過失犯罪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所以,死緩期間過失犯罪應撤銷緩刑,與新罪數罪併罰,但並不一定立即執行死刑。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爲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於緩刑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考查”);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爲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爲: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爲: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三、死緩的日期界定

首先,刑法其他條文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規定了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卻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筆者認爲是有其用意的。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來說,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對被告人不會不利;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則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所以刑法才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將“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爲死緩判決覈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關規定的精神。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進階人民法院覈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換句話說,進階人民法院覈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應予執行的,是確定的判決。由於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而從判決覈准之日到判決書送達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個月時間,在對“判決確定之日”存在兩種解釋的情況下,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也應選擇死緩判決覈准之日作爲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起算日較爲合適。

最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要對投入監獄執行的死緩判決罪犯覈算刑罰執行時間,由於刑罰執行機關存檔的罪犯材料中通常沒有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而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必定有的,所以選擇死緩判決覈准之日不會產生認定困難,便於實際操作。

死緩制度是我國刑法制度發展進步的一個重要表現,也是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當然刑法中規定死緩期間故意犯罪纔會立即執行死刑,過失犯罪並不一定。所以,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委託專業的律師服務,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