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考驗期內過失犯罪的情形

死緩考驗期內過失犯罪的情形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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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內在犯過失犯罪怎麼辦

緩刑考驗期間如果過失犯罪只要是構成犯罪,都要撤銷緩刑,不但這樣,還要與原判刑罰進行數罪併罰,一起執行,不分故意還是過失。

犯罪最本質的特徵是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刑罰處罰的標準,就應用刑法來評價,從而定罪量刑。而量刑同樣也是依據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來衡量,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大,量刑就高,反之已然。判斷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則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情節、犯罪行爲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綜合衡量。而主觀惡性,只是包含於犯罪的情節,是主觀方面的內容。所以對緩刑考驗期間又過失犯罪的罪犯,以其主觀惡性不大爲理由,認爲可以再判處緩刑,是片面的。

其次,從過失犯罪的罪過形式上看,其主觀惡性不小。

犯罪的罪過形式分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過失犯罪的罪過形式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出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理而違反了某種制度或規定,以致發生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過失犯罪的罪犯,均以違反了某種制度或規定爲前提,其對相關部門制定制度或規定的重要性是明知的,都知道凡制定某一項制度或規定都是在避免某種危險,否則會發生嚴重的危害性。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基於某一目的,故意違反了制度或規定,導致發生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以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前提。對犯罪人宣告緩刑,既不是無罪判決,也不是免除刑罰,而是以刑罰的強制力爲後盾,以犯罪人在緩刑期內不致再危害社會爲條件,保持着執行刑罰的可能性。對於緩刑犯罪來說,宣告緩刑迫緩刑犯嚴格管束自己,檢點自己的行爲,以免重落法網,這正是刑罰的威懾力所致。因此,緩刑並非脫離刑罰的強制性而獨立存在,而是在保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影響下才能有效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