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含義作了原則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具體應參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三)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爲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受害人是否構成輕傷或者重傷,要由相應地司法鑑定機構或者部門依據相關標準來鑑定,而非當事人自己決定。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故意傷害罪的相關知識,若有遇到此類糾紛的,或者還想繼續瞭解相關知識的,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