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是什麼意思
判處刑罰拘役但先不用關押,給予六個月的考驗期,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拘役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適用的範圍和不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適用範圍: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另: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爲“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不適用情況:
1、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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