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取保候審多長時間
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而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其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總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爲取保候審或者監事居住;
我們可以瞭解到公安取保候審是有一定的期限規定的,一般來說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這樣,對於取保候審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執行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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