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處刑期多久?

挪用資金罪處刑期多久?

一、挪用資金罪處刑期多久?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爲拘役刑;數額爲5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爲拘役刑;數額爲2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爲之。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需要注意的是,挪用資金罪如果是在3個月的期間內歸還的就不會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但是這個條件僅僅是針對數額少並且沒有以盈利爲目的的行爲,所以挪用資金還是儘快的自首處理爭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