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基站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僞基站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僞基站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僞基站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1、擅自設定、使用僞基站可能會被判處以下的刑事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擅自設定、使用僞基站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

(2)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佈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資訊;

(3)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

二、非法生產、銷僞基站罪名構成規定是怎樣的?

僞基站罪名構成規定具體如下:

1、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可能會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1)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2)未經批准設定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僞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資訊,非法使用公衆移動通信頻率的;

(3)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4)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5)其他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2、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僞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爲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製器(激勵器)認定爲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爲一套“僞基站”設備。

擅自設定、生產、或者是銷售僞基站的行爲都是違法的,若是此類違法行爲滿足法定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那麼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相關當事人可能會由於因涉嫌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