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僞基站處罰新規有哪些

一、一般僞基站處罰新規有哪些

一般僞基站處罰新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擅自設定、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等相關違法犯罪的法律適用標準。

《解釋》明確了四種“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這四種情形分別是: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未經批准設定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僞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資訊,非法使用公衆移動通信頻率的;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解釋》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解釋》,使用“僞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僞基站”的,可認定爲“情節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僞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僞基站”的,可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解釋》明確,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僞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或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爲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

《解釋》強調,負有無線電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有查禁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踐中,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等行爲,需要對“黑廣播”“僞基站”等無線電設備、行爲危害後果等進行專業認定。《解釋》根據司法辦案需要,明確了無線電管理機構、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等出具的報告及通信運營商出具證明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

二、僞基站的相關規定  

爲依法懲治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准設定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僞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資訊,非法使用公衆移動通信頻率的;

(三)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僞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僞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僞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爲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

(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僞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僞基站”的;

(六)“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僞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爲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製器(激勵器)認定爲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爲一套“僞基站”設備。

第五條 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六條 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等犯罪,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等無線電設備爲其發送資訊或者提供其他幫助,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沒有經過批准非法使用無線電廣播的的,功率達到了三千以上的話,那麼就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人利用僞基站施行詐騙的話,並且達到了量刑標準的話,那麼會數罪併罰處理,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