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持槍殺人可定什麼罪?

行爲人持槍殺人可定什麼罪?

一、行爲人持槍殺人可定什麼罪?

持槍故意殺人的,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屬於故意殺人的表現,可以按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進行數罪併罰,判處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

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爲。

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爲。

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爲之一,即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尤其是那些嚴重影響或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爲,比如說故意殺人罪、黑社會性質犯罪等,只要是行爲人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爲的,此時就是需要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