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爲境外剌探情報罪一般怎麼判

犯了爲境外剌探情報罪一般怎麼判

一、犯了爲境外剌探情報罪一般怎麼判?

犯了爲境外剌探情報罪的,一般處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爲境外剌探情報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爲境外剌探情報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爲境外剌探情報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總的來說,爲境外刺探情報罪的量刑標準不是固定的,在我國,有爲境外刺探情報的行爲就會被判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實質上並沒有刺探到任何的情報,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有可能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所以判刑標準沒有犯罪情節是不能隨意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