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爲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認定

首先應查明行爲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不能把一切未公開的情況、資訊都列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其次,應與正常的資訊、情報交流區別開,根據《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經國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審批,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互換情報、交流資料和資訊,是合法行爲。

2、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行爲方式上。本罪的行爲方式表現爲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而間諜罪的行爲爲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如果行爲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實施本罪的行爲的,應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論處。如果行爲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爲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