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祕密罪的認定

對於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認定。首先應查明行爲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不能把一切未公開的情況、資訊都列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其次,應與正常的資訊、情報交流區別開,根據《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經國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審批,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互換情報、交流資料和資訊,是合法行爲。

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祕密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