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複覈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複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申訴,讓檢察機關介入案件的調查。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覈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申請刑事案件複覈需要的材料依據複覈的情形而定,一般需要申請書、原決定書、通知書等。

自訴案件複覈的條件是什麼?

1、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迴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司法機關對於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3、公安機關認爲檢察院的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

4、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5、進階人民法院的複覈: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進階人民法院複覈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6、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提出申訴的主體一般不是司法機關。複覈一般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文書進行審覈的行爲。複議一般是對同一行爲要求重新審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覈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條刑事複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刑事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覈申請。

第十六條收到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複議、複覈申請後,公安機關應當對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進行審覈。檢察機關已經受理控告人對同一事項的控告、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公安機關受理後,控告人就同一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檢察機關已經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終止刑事複議、複覈程序。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我國的公安機關是負責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取證的主要機關,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時候,會作出很多的決定,如果當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此時也是可以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