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地點司法拘留關押在哪裏

一、羈押地點司法拘留關押在哪裏?

羈押地點司法拘留關押在哪裏

司法拘留只能在實施拘留措施(也就是在哪裏捉到人就在哪裏拘留)的當地公安拘留所進行,現在禁止將被拘留人異地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司法拘留這一強制措施時,首先,應由承辦案件的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請本法院院長審查批准,然後,製作《拘留決定書》,交司法警察執行。執行拘留時,執行人員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書》。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爲15日以下。被拘留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它是針對可能出現的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而採用的;司法拘留則是一種排除性措施,是針對已經出現的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爲而採取的。

2、法律根據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的;司法拘留則是分別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採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刑事案件中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適用對象是所有在訴訟過程中實施了妨害訴訟行爲的人,既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

4、有權採用的機關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

5、與判決的關係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僅僅是對有妨害訴訟行爲人的懲戒,與判決結果無任何關係。

6、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期限已於前述;司法拘留的期限則最長爲15日。

《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司法拘留實行的都是就近關押,對於被司法拘留的當事人來講,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拘留的決定有爭議,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是申請複議,也並不影響司法拘留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