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羈押地方是在哪裏?

一、刑事犯罪羈押地方是在哪裏?

刑事犯罪羈押地方是在哪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會被公安機關移送到看守所進行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刑事案件中羈押和關押有什麼區別?

羈押和關押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關押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

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爲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院批准,可再延長一個月。

所以在進入法院程序前,最長的羈押期限是10個半月。進入法庭審理後最長羈押期限要以審理程序來定,簡易程序是70天,普通程序是6個月。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犯罪只要被逮捕的一般都會被強制性的羈押,但對於羈押的地方一般是由看守所來進行執行,而對於拘留的人員一般會由拘留所來進行執行,因此,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一樣,最主要的就是爲了可以讓案件更快的執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