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刑事訴訟中從羈押到沒有立案羈押時限?

是否在刑事訴訟中從羈押到沒有立案羈押時限?

只要是關乎刑事方面的處罰都是需要經過訴訟法的規定程序審理之後纔會採取相應的措施對犯罪者進行羈押的,但是很多情況下很多多被羈押的犯人爲了讓自己能夠逃脫處罰而開始尋找相關部門的辦事問題。那麼,是否在刑事訴訟中從羈押到沒有立案羈押時限?

一、是否在刑事訴訟中從羈押到沒有立案羈押時限?

刑事訴訟中應當先立案然後在採取強制措施,如果特殊情況需要先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立案,這裏並沒有明確的時間要求,一般認爲24小時內應當立案。

相關內容:

1、立案偵查期限凡是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必須首先立案。

只有經過立案這一法定程序,司法機關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等訴訟活動才具有合法性。對各種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期限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對已經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期限爲: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羈押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刑罰的,在依法延長1個月後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因特殊原因,在較長的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務會批准延期審理。對沒有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具體的偵查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有強制期限規定,如監視居住最長爲6個月,最長爲12個月。拘留一般爲3日,一些重大、複雜案件在3日內難以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或者對案情爭議較大的,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可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案情的重大嫌疑人,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延長至拘留後的30日內。加上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7日時間,則拘留的最長時間分別爲10日、14日和37日。

2、提起公訴期限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終結,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經全面審查,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處以刑罰的,由檢察機關提起審判機關進行審判。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審查起訴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檢察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檢察機關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後,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3、刑事審判的審理期限刑事公訴案件的一審、二審審理期限爲,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其中,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開庭後再補充偵查的,法院的一審期限重新計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律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理結束。

綜上所述,如果在已經確定了某個人犯有罪行就應該馬上立案並且開始調查其是否應當接受法院的判決懲罰,但是立案之後並將其羈押之後也是有時間規定而不能侵犯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