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抓獲上網逃犯後臨時羈押是否算入羈押期限?

在公安機關將潛逃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公佈至網上以後,其實各地的民衆都有責任和義務幫助公安機關提供當事人潛逃的一些線索的。而且當地的公安機關如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所的話會先將其進行臨時的羈押,然後再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案發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那麼,異地抓獲上網逃犯後臨時羈押是否算入羈押期限?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異地抓獲上網逃犯後臨時羈押是否算入羈押期限?

一、異地抓獲上網逃犯後臨時羈押是否算入羈押期限?

異地羈押期限應計入刑事拘留期限。

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區別於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重要屬性之一。

“異地羈押”並不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異地羈押”從來就不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據,也不是獨立的強制措施,只是執行刑事拘留的一種手段。因此,異地羈押必須建立在拘留的基礎上,才能更充分地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刑事司法原則。

二、羈押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37天)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第92條)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六十九條)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第58條)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第58條)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第12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第124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2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爲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38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第140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40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 10天)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第168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第196條)

由此可見,異地抓獲上網逃犯後臨時羈押當然也是要被算入到羈押的期限當中的,因爲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在公安機關羈押的最長的期限通常情況下是不超過37天的。不過,在異地的公安機關將網上的犯罪嫌疑人抓獲了的話,通常公安部門內部之間會盡快的協商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