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臨時羈押期限

逃犯臨時羈押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異地抓獲上網逃犯後臨時羈押是否算入羈押期限


異地羈押期限應計入刑事拘留期限。

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區別於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重要屬性之一。

“異地羈押”並不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異地羈押”從來就不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據,也不是獨立的強制措施,只是執行刑事拘留的一種手段。因此,異地羈押必須建立在拘留的基礎上,才能更充分地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刑事司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