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剝奪,但這種羈押畢竟不是刑罰。對於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爲11天。

臨時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拘留後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爲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