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搶方向盤怎麼判刑?

法律規定搶方向盤怎麼判刑?

法律規定搶方向盤怎麼判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險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爲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爲人的犯罪行爲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既可以表現爲有作爲也可以表現爲不作爲。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爲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爲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爲,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爲。因此,只要行爲人的犯罪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爲一般主體,少數爲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該罪主體。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別是: 根據我國刑法法條中的相關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手段或者方法外,採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險方法”。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加以正確的理解和界定的關鍵是如何準確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義,即是要明確“危險方法”是相對哪些行爲而言。一般說來,這裏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第二,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爲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

第三,其他危險方法應當理解爲,是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危險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經涉及到的具體罪名規定的行爲之外的其他行爲。否則就應當以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處罰 [4] 。

行爲人的主觀心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爲人明知其行爲會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爲人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是應當預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

製售“瘦肉精”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製售“瘦肉精”的行爲,在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並且嚴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故意生產、銷售對人體有害的“瘦肉精”投放市場,用於飼養供人食用的牲畜,其行爲侵害的不是特定人員的生命健康,也不是特定的可控的財產損失,而是侵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財產損失,該行爲給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嚴重的隱患,給養殖戶或相關經營者直接導致重大的的財產損失,給牲畜養殖業造成了重大的的間接損失。其行爲性質屬於刑法規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符合我國刑法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定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搶方向盤是屬於一種對他人極不負責任的行爲,而且這種行爲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很大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國也是有條款,只有犯了此罪,那麼一定會受到處罰,處罰的標準就要看當時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