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教師緩刑影響工作嗎?

如果教師緩刑影響工作嗎?

教師是傳授學生知識的人,同時,也應該是學生的道德模範。但是,如果教師觸犯了法律,雖然無需進入監獄服刑,只被判處了緩刑。那麼,還能繼續在其工作崗位上繼續工作麼?教師緩刑影響工作嗎這個問題將會在本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而緩刑屬於一種刑罰制度,不同於有期徒刑,因此宣告緩刑的可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以上,就是關於教師緩刑影響工作嗎的全部相關解答。本文中提到了對於教師被判處刑罰後詳細的法律條文規定,即使是宣告緩刑,也有可能會被解除合同或者撤銷公職。所以小編在此要提醒大家,應該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要輕易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