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緩刑可以保留公職嗎

事業單位緩刑可以保留公職嗎

一、事業單位緩刑可以保留公職嗎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將一律給予開除處分。而此前,被判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可保留公職。保留公職的決定還是應當由所在人事單位的上級領導來決定。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的特點: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三、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爲不服刑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四、緩刑的考驗期: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五、對緩刑犯的考察和緩刑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綜上所述,關於事業單位保留公職的問題,我們已經從相關的規定當中看出,其實緩刑就是還沒給予犯罪分子具體的刑事處罰,但是還是會根據相關的資訊給予一定的考察,在這一期間,保留公職的決定還是應當由所在人事單位的上級領導來決定,關於事業單位緩刑可以保留公職嗎這一問題,小編已經爲大家整理出來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