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已歸還怎麼處罰?

一、挪用資金罪已歸還怎麼處罰?

挪用資金罪已歸還怎麼處罰?

挪用資金案發後歸還,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如何區分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

借貸行爲和挪用行爲,都系與職務相關的行爲。因此,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但兩者又有明顯區別:第一,主體的法人性。借貸行爲人一般是單位的負責人或其他主管財務人員。這些人,對內有經營決策權、公共財產支配權,對外有代表單位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挪用則一般是個人決定的。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貸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經過批准),辦理一定的手續。挪用,是擅自動用公款的行爲,一般不需辦理何種手續,一經挪用,就不具備合法性。

(1)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爲應以挪用論處:行爲人利用職權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貸,或由他人借款後又轉歸自己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借貸行爲具備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2)對及時收回本息,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可作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因爲這種情況下,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挪用公款論處。

挪用公款按照挪用資金的金額多少進行相關的處罰,並且還根據是否及時歸還公款影響處罰的結果,挪用公款還有借貸公款的行爲的區別包括主體的法人性還有形式的合法性等的不同,行爲人利用職權自批自借的借貸行爲具備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